马鞍山市中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11934号
原告:安徽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保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杰,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竟文,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中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楚万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吴国银,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国银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安徽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国银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安徽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国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安徽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 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