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1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楼银海,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审被告:楼新春,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审被告: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楼东辉。
原审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楼新年,男,194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银海、楼新春、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楼新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6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4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伟
审判员***
审判员应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