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佳业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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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5093号之一
原告:杭州佳业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G55B4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丁家庄外丁自然村72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公民身份号码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俞方,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琼,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068362921Q,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楼东辉,公民身份号码XXX,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家桢,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杭,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杭州佳业移动板房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佳业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佳业移动板房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佳业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4元,减半收取3382元,由杭州佳业移动板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茹华丽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马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