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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2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洁,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楼东辉。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潘勤荣
审判员李良勇
审判员魏恒婕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