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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437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楼东辉。
原告***与被告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创伟
二O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