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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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8454号
原告:金华市百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班班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戴彤武,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金华市百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彤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金华市百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百年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百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