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3民初2789号
申请人:**,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中油股份东北销售大庆分公司干部,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申请人:大庆市厚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科路12号科技创业园A座410号,办公地点大庆市东风新村4-24号楼西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2530540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厚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庆市厚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庆市林业局(大庆市财政局支付)未支取的工程款7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和案外人隋鹏以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8号东城领秀A-2-2-1201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大庆市厚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庆市林业局(大庆市财政局支付)未支取的工程款78万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
二、查封**、隋鹏名下的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8号东城领秀A-2-2-1201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