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23民初134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吉林省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朝阳镇富强街一区。 被告:***,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与吉林省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