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26民初1318号
原告:丘北诚晟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锦屏镇石缸坝新城区丘城金界2期联排住宅3-4号。
法定代表人:陆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睿仁,云南晨羿律师事务所执业履行,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澳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泰康小区七组团252号。
法定代表人:杨处,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丘北诚晟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澳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丘北诚晟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9日以当事人已私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丘北诚晟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丘北诚晟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7元,减半收取计4348.5元,由原告丘北诚晟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