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3民初612号
原告: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畴县兴街镇甘塘子村民委员会高马脚村。
法定代表人:刘龙江,经理。
被告:云南澳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富宁县新华镇壮华风水韵A13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处,董事长。
原告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澳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骆瑞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彭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