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澳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澳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澳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83687330L。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泰康小区七组团252号。法定代表人:杨处。
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62448A。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红星广场8幢20楼。法定代表人:李胜忠。
被执行人:云南中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77WJ2D。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丰园大厦7层70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
本院在执行云南澳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云2601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材料,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本院前往普洱昆明调查被执行人及出资股东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多起案件已被列入失信名单,云南中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处于停业状态。本院在穷尽财产查控手段后,发现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其实行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春
审判员 :张永奎
审判员 :黄全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