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澳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云南澳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1715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
被告:云南澳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泰康小区七组团252号。
法定代表人:杨处,总经理。
被告:**,男,约30岁,现住文山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澳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彦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盘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