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黔通电梯有限公司

讯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铜仁黔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民初1708号
原告:讯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XX国际C栋12-5室。
被告:贵州铜仁黔通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XX国际C栋12-5室。
原告讯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铜仁黔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讯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亚林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布文文
书 记 员 张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