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7571号
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河北胜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北二环路56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胜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