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坤元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坤元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同禹格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02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坤元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同禹格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51799.83元,诉讼费28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辉
审判员  兰 青
审判员  张国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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