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坤元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大庆市坤元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同禹格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02财保12号
申请人大庆市坤元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同禹格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大庆市坤元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被申请人黑龙江同禹格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给付申请人大庆市坤元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工程款,因此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万元或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用本公司账户中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庆市坤元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同禹格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新华支行的开户账户和大庆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开户账户中存款共计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同禹格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英林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尹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