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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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9民终1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鑫港公司),住所地阜蒙县城区东关村沟奈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尹凤,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振山,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春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法律服务中心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下称邵阳阜新),住所地阜新市新渠路32-10门。

法定代表人周欢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梅,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下称辽宁功成),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周超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丽宏,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鑫港公司与被上诉人邵阳阜新、辽宁功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细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辽091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鑫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鑫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振山、贺春华,邵阳阜新委托代理人王秀梅、辽宁功成委托代理人辛丽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细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91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细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广俊

审判员崔立春

代理审判员王玥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