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155号
原告阜新市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曹凤云,系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李慧,系辽宁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
被告马振山,男,汉族,现住阜蒙县。
被告**,男,汉族,现住阜蒙县。
本院审理原告阜新市创佳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马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马振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马振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新市创佳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智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宛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