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园林绿化工程处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工程处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民申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园林绿化工程处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俊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俊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园林绿化工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
法定代表人:*峥嵘,该处处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园林绿化工程处(以下简称市园林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提交的新证据能证明其关于养老金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驳回***诉讼主张错误。***在原审期间请求法官调查取证,法官没有调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于2001年4月20日与哈尔滨市园林绿化工程处签订“关于在册不在岗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协议”,崔杰俊于2004年2月28日退休。2017年6月19日***就养老金等相关问题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确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原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关于养老金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的主张,不足以证明哈尔滨市园林绿化工程处应向其给付养老金,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经查阅原审卷宗,***并未按法律规定提交调取证据书面申请。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玺
审判员***
审判员宣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