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河执字第115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鸿泰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3000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