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鸿泰门窗有限公司

临沂市鸿泰门窗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鸿泰门窗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2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河执字第70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鸿泰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成年。
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价值12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