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鸿泰门窗有限公司

临沂市柄成钢材有限公司与临沂腾昌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536号

原告:临沂市柄成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沃尔路与长安路交汇处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608217X2。

法定代表人刘柄成,经理。

被告:临沂腾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沭县澳林国际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FBY2E68。

法定代表人**建,经理。

被告:**建,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鸿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相公街道郑寨子村西600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5543582665。

法定代表人郑洪春,经理。

原告临沂市柄成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腾昌建材有限公司、**建、临沂市鸿泰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市柄成钢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临沂腾昌建材有限公司、**建、临沂市鸿泰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沂市柄成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临沂腾昌建材有限公司、**建、临沂市鸿泰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市柄成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