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执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柄成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与长安路交汇处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608217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建,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鸿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村西600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柄成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临沂市鸿泰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鲁1392执69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建、临沂市鸿泰门窗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自案件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