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86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金成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大京钢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金成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大京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烟台金成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6)鲁0686执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烟台金成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烟台大京钢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翔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以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