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612行审3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卫生管理处,所在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昆嵛山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孙正威,主任
委托代理人仲弘德,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卫生管理处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烟台金成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卫生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2018)烟牟城管申字第0306号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2020年3月23日,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卫生管理处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卫生管理处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卫生管理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姜振明
人民陪审员 姜宏宽
人民陪审员 王国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