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5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4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柳州市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中路8号华泰大厦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561568843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柳州市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05民初7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无。
车辆登记情况为:柳州市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桂B×××××等六辆汽车,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无足额银行存款。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56897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为156897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柳州市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陈益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