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2713号
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武金万,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66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709044120233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