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中鼎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民辖终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中鼎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鼎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2民初7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应按买卖合同确定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或者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立案时应根据当事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本案中,陕西中鼎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因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而支付安装工程款及利息等,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故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案涉工程所在地的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