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621民初542号
原告:***,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汶河路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583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3月21日以双方纠纷先行庭外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0元,因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