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民特6号
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合阳县。
被申请人:**甲肃省庄浪县。
被申请人:***,1982年12月13出生肃省庄浪县。
被申请人:**甲,1989年1月26日出生甘肃省庄浪县。
被申请人:**2,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申请人:***,1973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庄浪县。
被申请人:**2,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申请人:***,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申请人:***,1967年12月15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申请人:***,1968年7月13日出生西省兴平市。
被申请人:***,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申请人:***西省兴平市。
被申请人: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
***申请人:***,女,1978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
***申请人:***,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
***第三人:***,男,1986年5月2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开州区。
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甲、***、**甲、**2、***、**2、***、***、***、***、***、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人仲字[2023]第648-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