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81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根据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1571847.35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因查封的财产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辉
书记员  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