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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2民初4711号
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万彦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748元,减半收取278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上江涛
人民陪审员*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穆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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