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道水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道水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欧美华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商)初字第16144号
原告北京中道水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七级村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3年2月3日出生,北京中道水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欧美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道水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欧美华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道水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零三元,由原告北京中道水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剩余四百七十八元退还原告北京中道水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