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谦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123号 申请人:***,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淄角镇大济路东侧(淄角镇政府西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064371310R。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楼支行(账号9130********)及存款11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楼支行(账号9130********)及存款115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的,本院将不再续行查封。 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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