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3民初5454号
原告:乳山图曼热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民,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丰房产开发(乳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商业街东端。
原告乳山图曼热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丰房产开发(乳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乳山图曼热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乳山图曼热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