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1民初338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城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孟庆华,该行行长。

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楼。

法定代表人:闫磊,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基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十一路华强五金保温市场沿街****/div>

法定代表人:卞学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基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原告已就该保全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银行账户为15×××84的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栋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尹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