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崇仁镇招龙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3执26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楼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