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文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9492号之一

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岩湖路**块B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2MD67。

法定代表人:陆高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文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5255098K。

法定代表人:潘国根。

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文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4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34元,由原告义乌市路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永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