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民初896号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镇前营村。
法定代表人:潘钰,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高志宏,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南二路北公建区C21商服楼商服7。
法定的代表人:傅金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王明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