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604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21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15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刑初字第21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谷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