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602民初99号
原告: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辉,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满族,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1,448,919元;2、由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夏季,原告从被告下属的第一工程处转包了被告承包的位于大庆市××××附近的“测斜修井动迁恢复重建工程”,双方约定该工程由原告包工包料,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付款。该工程于当年11月全部竣工且经验收合格,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与原告进行工程款结算,工程款却不予支付。原告认为,双方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保质保量完成被告转包的工程,且垫付全部建设资金,在双方已确认工程价款且质保期已过的情况下,被告应给付全部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完成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包的工程,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大庆市润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48,9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40元,减半收取计8,920元,由被告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