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民初648号
原告:***,女,196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女,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女,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李长涛,男,1990年7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晨,河南公义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来堂,男,196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确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龙山路10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2821418846302E。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该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皇甫雨,该管理所职工。
委托代理人:曾庆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华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东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34207948。
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涛、***诉被告王来堂、河南华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宝宏
人民陪审员  景华伟
人民陪审员  邵景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