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华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574号
原告:***,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春,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河南华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34207948,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东段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一坤,河南恒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群浩,河南恒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华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向被告所在地辖区法院诉讼。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向被告所在地辖区法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华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吉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鑫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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