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2民初937号
原告:河北帅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经济开发区红旗大街以西、邢临机电以北、弘尚机电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书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胜军、赵军虎,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
被告:***,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
被告:王伟江,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
被告:河北科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锦绣街南50米。
法定代表人:王永林,该公司经理。
河北帅源管业有限公司与***、***、王伟江、河北科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帅康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帅康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5406,减半收取计2703元。由原告河北帅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