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2民初88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台州市绿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沿山路79-2号。
法定代表人:罗俏红。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绿石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台州市绿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春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俞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