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泊翔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江苏泊翔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1057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文心,江苏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江苏泊翔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33号金宝花园05幢2802室。
法定代理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创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泊翔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傅顺国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人民陪审员  陈传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