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5民初5754号
原告:重庆瑞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33号狮龙花园32幢夹-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18PU953。
法定代表人:邓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金朋,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金匮苑44,45号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QFQG234。
法定代表人:刘晓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奚刚,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瑞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公司)与被告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金朋、被告培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培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55315.79元及违约金(从2021年7月10日起以355315.79元为基数按照月息0.5%计算至付清款项时止);2.由被告培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烧结页岩砖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将各种规格的页岩砖出售给被告,交货地点为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双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电子级硫酸项目工程工地,并约定了产品数量、质量及技术标准、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截止2021年3月31日,双方确认供货金额为447275.79元,被告支付了91960元,尚欠355315.79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培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陈述的尚欠货款事实无异议。对违约金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8日,原告瑞博公司与被告培源公司签订《烧结页岩砖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因承建重庆双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电子级硫酸项目购买乙方配砖、多孔砖、空心砖等产品。合同同时约定了产品数量、价格、标准、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内容。其中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月结:甲乙双方于每月25号核对上月的供砖账目,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上月实际发生额的80%。剩余砖款的20%在工地供砖结束后,乙方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所有砖款。如甲方没有按约定时间对账付款,甲方可停止供货”。第六条约定“如一方违约按砖款总价的0.5%月息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原告瑞博公司依约向被告培源公司供应各类砖,截止到2021年5月6日,双方对账确认货款总金额为447275.79元,原告瑞博公司开具了等额的发票。被告培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了货款9196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烧结页岩砖产品购销合同》、长寿晏家经开区江苏培源建设公司工地对账单、业务回单、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瑞博公司与被告培源公司签订的《烧结页岩砖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遵照意思自治原则签订,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培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瑞博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培源公司对货款总额447275.79元,尚欠原告瑞博公司货款355315.79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约金计算的问题。原告瑞博公司诉称,依照双方签订的《烧结页岩砖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培源公司应当从2021年7月10日(起诉之日)起按照尚欠货款总价的0.5%月息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时止。被告培源公司辩称,并非被告原因拒不支付货款,是由于建设施工合同的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导致,故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原告主张从2021年7月10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时止,未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被告培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瑞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55315.79元及违约金(以355315.7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0.5%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4.87元,由被告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中梁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邓雪梅
书 记 员 洪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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