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洪溥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冠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执49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冠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建新中路4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65660819M。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金匮苑44,45号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QFQG234。
法定代表人:刘晓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冠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5民初6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冠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按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94708.01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7390.8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冠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洪彬
审判员  李国库
审判员  屈 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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