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洪溥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正江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正江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胡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正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黄林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重庆正江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渝仲字第176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正江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梁溪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10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渝仲字第1767号裁决书]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朱 荩
审 判 员  姚震宇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殷晓春
书 记 员  郑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