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执18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奎源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7487410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金匮苑44,45号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QFQG2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奎源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培源建设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5民初970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71800元及逾期的利息,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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